700多万巨亏一半,怒告中信信托
来源:互联网时间:2023-04-17 16:16:20

一审判决后,中信信托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理由如下:

1.信托公司已尽到适当性义务,且才某的既往投资经验可以充分说明其具备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能够自主决定购买该信托产品,进而可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

2.信托公司已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事务管理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资料图】

3.才某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既往投资经验,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错,投资亏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4.涉案信托产品亏损是由极端系统性市场风险导致的,与信托公司无关,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才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支付认购款项,信托合同成立。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信托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应赔偿才某的投资损失。

对于金融市场具有警示意义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金融产品违约时有发生,金融消费者投资受损严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引发众多社会问题。保护金融消费者不仅涉及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社会稳定。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本案从客户、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确立了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标准,为金融机构准确履行适当性义务提供指引。对于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金融机构,本案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补偿金融消费者的损失,对于金融市场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北京金融法院给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提了一些建议:

对于金融机构,第一,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在信托产品销售、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自身义务。第二,要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监管机构现在把投资者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信托机构自身必须要在销售环节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产品说明文件中清晰、准确地说明与解释产品的交易结构和风险情况;杜绝虚假宣传和不当诱导投资;如果有代销机构的,要督促代销机构履行好适当性义务,以减少代销机构违规销售给信托公司带来的风险。

对于金融消费者,第一,要有风险意识。要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前要全面了解产品情况、相关风险,并进行自我评估,切勿盲目相信销售人员的陈述。第二,要有法律意识。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要仔细阅读合同等相关文件,不要轻易由他人代为签字等;要注意信息披露等,遇到纠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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